2023年7月31日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发文: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7-31 状态:有效
当事人:厦门科瑞纳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10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因当事人涉嫌长期失联停业且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的商事主体。经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也未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我局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
2、市场监管部门导出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簿或年报预留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失联事实。
3、企业的缴税情况。上述名单中的企业,已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满六个月、非正常注销户、已清税完毕、未开户等情况,用以印证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超过六个月。
4、我局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告的截图,我局登记注册窗口提供的上述企业未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我局催告之后迄今仍未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事实。
5、其他。(如现场核实情况记录或委托第三方核查记录、登记时提供的场所租赁合同、银行提供的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或者一年内无资金往来等等)
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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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厦门嘉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702 | 厦门瑞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703 | 厦门加得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704 | 厦门森颐贸易有限公司 |
705 | 厦门海源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706 | 厦门市湖里区轩蓝仕贸易商行 |
707 | 厦门倾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708 | 厦门澄河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709 | 厦门谐预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710 | 厦门正鲜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