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发文: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10-20 状态:有效
当事人:厦门馋猫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当事人涉嫌长期失联停业且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在我局登记,但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满六个月以上的商事主体。经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也未依法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材料为据:
1.当事人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我局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
2.市场监管部门导出的满六个月经营异常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簿预留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失联事实。
3.税务部门移交的纳入非正常户的企业名单。上述名单与市场监管部门导出的纳入经营异常满六个月以上企业名单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失联且停业满六个月的事实。
4.我局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厦门日报进行公告的截图,我局登记注册窗口提供的上述企业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我局催告之后迄今仍未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事实。
5.其他(如现场核实情况记录或委托第三方核查记录、登记时提供的场所租赁合同等等)。
2023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集市监告〔2023〕409110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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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馋猫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 | 厦门市睿拓工贸有限公司 |
3 | 厦门蕥馨斓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4 | 厦门良享轩餐饮有限公司 |
5 | 厦门玫茂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6 | 厦门鑫润柯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7 | 厦门壬己壬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
8 | 厦门周公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9 | 厦门辰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10 | 厦门腾远翔建材有限公司 |
11 | 厦门市海畔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12 | 厦门万诚千贸易有限公司 |
13 | 厦门市聪磊工贸有限公司 |